【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居所】
居所(Wohnort)者,無久住之意思(無心素)而居住於一定地域(有體素)之謂(反之,住所則須有久住之意思)。
居所與當事人之密切度雖不如住所,但仍不失為其生活之中心地。
例如學生之住宿舍,病人之在醫院療養,囚犯之在監獄執行等,均以該處為居所。
居所在法律上之效力,有時得視為住所,其情形如: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中國無住所者。
但依法(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七條第一項)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民二二)。
又有選定居所視為住所,民法第二三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例如選舉事務所是。
(劉得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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