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進行中,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之謂。
蓋依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既因犯罪行為所致。
為避免裁判之牴觸及減輕訟累,自宜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利用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性質言,與通常民事訴訟無異,惟其訴訟程序,除刑事訴訟法第九編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由刑事庭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之。
但如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民事庭,其經移送或經上級法院判決發交或發回民事庭者,則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須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但不以犯罪事實之直接被害人為限。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犯罪事實之直接被害人,但對因此所受物質上及精神上之損害,亦得對加害人依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以依民法負賠償責任者為限。
至依契約(如保證)應與刑事被告負賠償責任者,仍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刑事訴訟所繫屬法院以書狀為之。
而其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悉依民法之規定。
(陳計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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