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抵銷】
一、抵銷之意義:抵銷,乃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給付種類相同之債權,而使其債權與債務同歸消滅之行為也。
因由債務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故為單獨行為。
得為此行為之權利,曰抵銷權,屬形成權性質。
例如甲欠乙一百元,乙欠甲二百元,均已到期;
此時,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主張對等額之抵銷,以致甲欠乙的一百元消滅,乙僅欠甲一百元。
二、抵銷之要件:(一)須兩人互負債務;
(二)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三)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四)須雙方債務均非不能抵銷之債務(以下債務,不得抵銷:1.依債務之性質不得抵銷者;
2.禁止扣押之債務;
3.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務;
4.扣押後取得之債權;
5.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
(劉得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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