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定值保險】
財產保險契約,分定值與不定值二種(保五○)。
一般財產保險皆不定值。
保險單雖載有保險金額,但此金額不過為賠償之最高額,於標的物毀損時,仍須按市價估定其實際之損失為何如;
高過於保險金額時,以所定金額為度;
低於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僅就實際之損失為賠償。
立法意旨在防止超額保險之泛濫、造成道德危險、妨害社會安寧也。
保險標的如為無市價者,例如古玩、書畫、珍品等類,則在訂約之際須預先估定其價值,載明於保險單,於其損失時按其約定之價值為賠償(保七五)。
是為「定值保險」。
人壽保險一律為定值,因人之生命價值不能以金錢估計也(保一○一)標的物之有市價者,原則上不得為定值保險,而保險人亦多不願承保。
但若誠欲訂立定值保險者,保險法亦無禁止之明文。
惟須於訂約時按市價切實估定其價值,載明於保險單,於損失時乃按預估之金額為賠償,惟其定值仍不得超出訂約當時之市價,超出時,其超過部分無效(保七二、一六九)。
定值保險之實益在避免事後之爭執。
定值保險之標的物,如僅局部毀損而可按市價估定其損失者,仍按實際損失為賠償。
(桂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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