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官當】
官當,首見於陳律。
隋書刑法志云:五歲四歲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並居作。
其三歲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一年贖。
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
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隋律亦有官當制;
唐律上之官當,係以官當徒流,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官。
因此,官當具有兩種功能:一是以官贖主刑,二是予以懲戒處分,降一等停用一年為從刑。
一、官當的徒年數,分公、私罪,又依官品而異。
私罪:五品以上官,一官當徒二年;
九品以上官,一官當徒一年。
公罪:各加一年當;
三流同比徒四年。
二、官人有二種官時,先以職散等官,後以勳官當;
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聽以歷任官當罪。
三、罪輕不盡其官,則留官收贖。
如五品官犯私罪徒二年,例減一等為徒一年半;
但五品犯私罪者,得以此官當徒二年,此謂罪輕不盡其官,故留官而以銅贖徒一年半。
四、官少不盡其罪,餘罪收贖。
假有八品官犯私罪徒一年半,因其官祇得當徒一年,尚剩有半年徒;
故去官外,須以銅贖半年徒。
官人犯罪,依法律規定該處除名、免官及免所居官外;
一般情形處以徒流刑者,皆可以官扺罪,視其官階之高低,年資之深淺來當罪,而免於徒流刑之執行,故官當亦有贖刑的性質。
(張溯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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