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交互訴訟】
交互訴訟(Interpleader)與我國民法債篇關於「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提存規定之立法意近似,但其要件及實施之程序迥然有異。
美國絕大數州及聯邦民事訴訟立法皆有此設。
28U.S.C.Sections1335,1397,2361。
傳統習慣法上,符合下列要件之債務人(Stakeholder)得以二人以上之債權人為被告提起交互訴訟後由法院裁決清償債權之對象,債務人並得藉以解除單一債務重複被訴之可能:一、二人以上之債權人就同一債務之履行主張權利;
二、債之發生原因相同;
三、債務人對債權中任何部份不得主張權利,唯現代美國立法似有允准債務人就債權標的為一部主張之走向FederalRule22;
四、債務人對債權人中任何一方就繫爭債權無其他獨立法律義務存在,英國法院雖曾有相反之判例,ExparteMerseyDocks&HarbourBoard,(1899)1Q.B.546(C.A.),但似不為現代多數立法、判例,及學理所支持。
就訴訟程序言,法院以判決認債務人主張之交互訴訟為有理由後,即依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扣除法院及律師費用後為必要之提存並退出訴訟,繼由債權人間訴訟債權所屬。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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