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戒嚴權】
凡值國家在戰爭狀態或遇叛亂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局,得於全國或特定地區,依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有依法宣布戒嚴之權。
戒嚴宣布得產生二種結果:一是在戒嚴區域內,凡與軍事有關的行政司法事務,得由軍事機關接管(戒嚴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是軍事機關得停止或限制人民之集會、結社、出版、通訊祕密,以及財產、身體、居住等各種自由(戒嚴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所以戒嚴對人民權利之影響至大。
英美諸國均不承認行政首長有宣布戒嚴之權,我國憲法雖予總統此項職權,但其於行使此項職權時,仍應受憲法及戒嚴法之極嚴格限制,以防濫用:一、戒嚴案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始得宣布(憲法第五十八條、六十三條及戒嚴法第一條)。
二、於情況緊急時,總統得經行政院之呈請,宣布戒嚴,但須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憲法第三十九條、戒嚴法第一條)。
三、戒嚴之情況終止時,總統應宣布解散,倘總統未宣布解嚴而立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可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憲法第三十九條、戒嚴法第十二條)。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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