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行政授權】
授者,付也,謂以手付與之也。
授權,即以權力付之與人也。
行政授權,即以行政權力付之與人也。
以手付與人以行政權力,何等重大之事,簡分三點如次:一、授非其人,不得授權:被受權者,若不孚眾望,如品能、學驗不足,自不能授以此權,免誤國事。
二、授非其事,不得授權:被授權者,本習化工,未受過行政教育,驟授以行政大權,自必難以措手足,深以為苦,不免人材浪費。
三、授非合法,不得授權:授權必須依據法令規定行使,適材適所,眾必咸服,否則,難免物議。
國父孫中山先生於民國十三年北上之前,派胡漢民代行大元帥職權。
譚延闓辦理大本營事務,此稱人為的授權。
衝繁的縣市長:每以私章交主要幕僚核判公文,與其自判者效力相同,此可稱為另一人為方式的授權。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總統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
縣市長因公出國,由主任祕書依法代行其職務,此均為法律上之授權。
各級行政首長同時遇有二事以上,終以分身乏術,乃派員代表,此為口頭授權;
備書面派員代表,稱為書面授權。
尚有一般授權與特定授權、正式授權與非正式授權,不贅。
(侯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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