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行政責任】
我國為福利國家,一切施政,重在為民服務。
今日政府職能,日漸擴張,行政責任乃隨之日漸加多加大,如仍為鑿井而飲之古代社會,則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被自來水公司雙溪水壩突然放水,淹死壩下休假之十五位學生事件,無從發生,亦無行政責任可言矣。
一般言之,政府機關人員,在行政責任上,可分為:一、政治責任:如美國前總統尼克森,因水門案件處理失當而去職;
各國內閣總理,因政治處理失策而被倒閣等。
二、法律責任:因違法失職而被判刑之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政府官員、人民團體理事長等。
三、行政責任:乃政府機關人員違反行政上之義務,應負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易言之,凡政府機關人員,因違反行政上之義務或未達成其任務,均應負行政責任,而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加以制裁。
在行政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均有明文規定。
如疏於職責、違反命令、洩漏機密、曲解法令、假借權力、圖利他人、擅離職守、挪用公款、接受財物、不守官箴、冶遊放蕩、經營商業等,如經查實,可予撤職、免職、停職、記過、申誡等行政處分。
重則可移送懲戒,或依法予以民刑法處理。
至內受良心譴責,外受輿論制裁之道義責任,亦為行政責任之一種。
(侯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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