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少年犯罪】
少年犯罪(JuvenileDelinquency),指少年違反刑事法令,應受處罰的行為。
但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少年虞犯行為,亦為少年法庭處理之範圍。
因之,若以少年法庭管轄之對象言,少年犯罪可以包括少年虞犯在內,此亦為某些少年犯罪研究學者所不採。
唯其如此,某些國家不稱少年犯罪行為,或用不良少年行為、少年非行、少年過失行為,以免採用少年犯罪名詞,有過分嚴厲之感覺,因為虞犯行為,並不似犯罪行為之嚴重程度。
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不僅為上述之行為類型及法律適用上加以區別。
同時,年齡上之分野,亦為重要特徵。
少年之定義在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上之規定,為十二歲以上至未滿十八穢之人。
其他國家規定不一,如泰國規定為十四歲以下,埃及規定為十五歲,菲律賓為十六歲,沙烏地阿拉伯為十八歲,日本為二十歲等。
歐美國家,多將失教少年(NeglectedChildren)及失養少年(DependentChildren)同列為少年法院處理之對象,所以他們所用之DelinquentChildren,純指具有違反刑事法令行為之少年而言,較為具體明確。
(周震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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