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文學●判牘】
判牘者,古代官司判決公事之文牘也。
判之本義為分,牘之本義為書版。
據「唐律疏議」卷十「事直代判署」條律文云:「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
疏議云:「公文謂在官文書,有本案事直,唯須依行,或奏狀及符移關解刺牒等,其有非應判署之人,代官署案及署應行文書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
故知所謂「判」者,即所謂「處理決行」之義。
朱治詩云:「我來吏端州,判牘日釣押。」
正可證也。
唐代選才有「試判」一途,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云:「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為判也。
後日月寖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徵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
佳者登於科第謂之入等,其甚拙者謂之藍縷,各有升降,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
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
「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為判也。
則「判牘」之義明矣。
(曾榮汾)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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