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反要約】
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稱為要約(Offer)。
要約之相對人(或稱被要約人,Offeree)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依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在英美法上,則稱之為「反要約」(Counter-offer)。
例如甲稱願以新臺幣三萬元出售某特定之鋼琴一架與乙,二則稱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向甲買受該架鋼琴是。
反要約使原要約喪失其效力,亦即使原要約人不再受其原要約之拘束,同時使原要約相對人(即反要約人)之承諾能力(PowerofAcceptance)喪失。
就此而言,與要約之拒絕(RejectionofOriginal)所生之法律效果相同。
不過,反要約除具有上述效力外,由於同時又為一新要約,故反要約人並應受其反要約之拘束,反要約相對人(即原要約人)並取得對反要約之承諾能力。
在英美法上,對於一般承諾發生效力時期,雖採發信主義,但對於將原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之反要約,則採達到主義,以保護交易安全與原要約人之利益。
(曾肇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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