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用人費】
政府為了推行各項政令與措施,以提高全體民眾之福祉,必須雇用一?
從事公務的人員。
政府支付給這些公務人員的報酬稱之為用人費。
更明確地說,政府雇用各類人員,所支付之費用,而受雇者因提供其勞務而獲取的報酬,稱之為用人費。
政府對所雇之公務人員,可採貨幣報酬、實物報酬、無償榮譽報酬。
由於無償榮譽報酬並不須支付經濟財貨或其交易媒介,故不構成用人費的負擔。
在經濟愈發達的區域,市場機能也愈健全,則貨幣報酬的比重就比較高,實物報酬比例就比較低,反之亦然。
政府對公務人員之薪給報酬,可依其職位、工作成果、學經歷來訂定。
照功能分配而言,薪資之給付本應依其邊際生產力來支付,方能使員工發揮其工作效率。
但考之實際,職位、學經歷對薪資決定的重要性,往往仍被強調。
這可能是職位、學經歷比工作成果更容易被客觀明顯地認定所致。
最適的用人費決定於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每增加一元所獲得的勞務,其工作表現要不低於一元的代價;
如果工作的邊際生產力是遞減的話,那麼用人費的最後一元,應等於雇員勞務的邊際產值。
第二個原則是用人費的支付,必使公共部門帶來的社會福祉,不低於私人部門損失的福祉;
如果社會的邊際福祉是所得的遞減函數時,那麼用人費最適當數量應是:雇人所造成之邊際福祉,等於此人離開私人部門之邊際福祉損失。
(林華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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