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
FishingFight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依據漁業法,漁業權包括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以及專用漁業權。
所謂定置漁業權係指於一定水域,築磯、設柵或設置漁具,以經營採捕水產動物之權;
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物之權。
專用漁業權則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在專業漁業權之範圍內經營漁業之權)人入漁,以經營下列漁業之權:(1)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2)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3)以固定漁具在水深二十五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
漁業權為物權的一種,除漁業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其特性主要是國有民用,由主管機關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擬定計畫後,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
亦即漁業權之取得,乃經由申請後分配使用,而若有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朱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將喪失漁業權。
自經濟學觀點來看,漁業權由於不能自由交易,將造成效率上之損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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