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污染物容許濃度】
MaximumContaminantLevel;MCL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在1975年以前美國對於飲用水沒有可施行的國家標準,各州設立自己的標準,而且各州標準的範圍和嚴苛程度都不同,一直到1974年通過安全飲用水法案(SafeDrinkingWaterAct,簡稱SDWA)後才改變,此法案要求EPA對於任何可能對人類健康有負面影響的污染物建立國家飲用水標準,稱為最大污染物容許濃度(MCL)。
此法案規定最大污染物容許濃度的訂定應在適當的安全範圍,避免任何已知或預期對人類健康有負面的影響,但亦需技術可行並考慮費用。
EPA需要監測飲用水使符合標準。
最早的MCL在1977年生效,到1986年EPA訂了26種飲用水污染物的MCL,含2種微生物污染物,10種無機化學品,10種有機化學品及4種放射性物質。
在1986年的修正法案要求EPA在1989年以前訂83種新污染物的MCL,在1991年前要再訂25種。
下表所列為一些污染物的MCL。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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