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約】
LawoftheSeaConvention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國際法,內容共分序言及十七部份,計320條條文。
各部份包括:用語、領海、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棚、公海、島嶼制度、閉海和半閉海、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區域、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發展、爭端的解決、一般規定、最後條款等。
至目前為止,已有140餘國簽字,但簽字國之間仍有許多爭議,尤其是有關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劃分;
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家擁有12浬(19.2公里)的領海,及200浬(322公里)的專屬經濟區,並對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性和非生物性資源擁有自主權,由於沿海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往往和鄰國有許多重疊部份,仍待國際海洋法庭的仲裁,以解決爭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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