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付委動議】
即將在場討論的議案之全部或其一部,交付委員或委員會辦理,或交予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以供大會參考。
所以會眾對在場討論之議案,如覺有需妥為計畫,和詳加研究之必要時,即可提出付委動議。
付委動議如經否決,得於有他事相間之後,重行提出之。
付委動議,得為單純之付委,亦得於付委同時,附帶對委員或委員會,予以各種原則上之指示。
凡有指示之附委動議,其指示與付委,不能分開,必須同一表決。
此外,若無其他動議在場時,而提出一新的動議付委辦理者,是為獨立之付委動議。
並非附屬動議,乃一主動議,則無優先之順序。
付委動議經附議成立後,優先提付討論。
單純之付委動議,不能修正。
附有指示之付委動議及委員人數,均得修正。
付委動議通過後,本題連同有關修正案之未決者,應即一併移送委員或委員會辦理或審查。
議案內容,包括數種不同性質者,得分交委員或委員會。
(汪祖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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