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地主自報地價】
規定地價是實施平均地權的第一個方法,藉以分別公私土地權利之標準,為社會經濟改造之必要條件;
並為實行地價稅及漲價歸公、照價收買各種辦法之基礎。
定地價是定私人現有之地價。
凡經定價後之增益,則為社會全體所有。
私人所有之土地權利,限於申報地價時之地價,社會全體所有者,則為未來因社會、政治進步所漲之地價。
此種劃分,為實行地權政革最重要之步驟。
由此於同一土地上,於私有地權外,同時建立「公有權」。
故定地價為實行平均地權之基礎。
定地價的方法,由地主自行申報,政府照報價徵稅,並得照報價收買其土地,使地主不敢低報或高報。
地主如以少報多時,政府照價徵稅;
若以多報少時,政府照價收買。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自行申報地價。
地主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除照價收買者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未於公告地價期間內申報地價者,應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王鼎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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