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地方分權】
地方分權,係與中央集團相對待的名詞。
因中央集權的情形不同,故地方分權亦可分為兩種形態。
屬於英國型的,稱為Dec-entralization,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劃分,各有其獨力範圍。
也就是中央政府,將其一部分的權力,確定的移轉於地方。
地方政府在其範圍內,有高度的裁量權,及相當的自主權。
屬於法國型的,稱為Deco-ncentration是中央政府將部分權力,交與地方政府,代為行使,而中央政府仍保有最終決定權。
也就是,地方政府只係受中央政府的委任,為其代理人而已。
英國型的地方分權,每有害於國家的統一。
並使國家的統盤建設,難以進行。
法國型的,則地方政府所受到的牽制太大,難以高速發展地方的建設與繁榮。
我國幅員廣大,人口眾多,地方情形亦各不相同。
國父發明均權制度,亦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以事物須全國一致或因地制宜為標準,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中華民國憲法,遵奉國父遺教,定有專章,實為最合理,亦為最進步之制度。
(阮毅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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