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中法越南專約】
中法舊約於民國十八年期滿宣布失效,翌年,我外交部長王正廷與法國駐華公使瑪德商訂新約,是年五月十六日簽訂中法規定越南及中國邊省商務專約,惟因附件問題未達協議,無法實行。
迨二十一年,我政府以越約之完成,關係中越整個商務及旅越僑胞之利益甚鉅,因此乃再與法國開議,略作讓步,遂於二十四年五月四日,由外交部與法公使韋禮德正式簽訂,七月二十日在巴黎換文,全約及附件又於同月二十二日在巴黎、南京同時公布。
專約共十一條,其要項:一、廢止以前之舊約。
二、龍川、思茅、河口、蒙自繼續為越南通商之地。
三、中國得在河內或海防及西貢,派駐領事,法國得在龍州等地派駐領事。
四、中越人民往來居住旅行通商納稅,享最惠之待遇。
五、兩國邊境,互相約定不設立同時不適用於其他各國之進口及通過之禁令及限制。
六、互不得徵較高或異於其本國人民或他國人民所應納之消費稅或內地稅。
七、犯人須引渡,不引渡犯例外。
(吳俊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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