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哲學●四因說】
亞里土多德哲學以及中世士林哲學對因果律的體認,具以為凡果必有因,而原因可以分為二類四種。
兩類是:站在果的內部看,以及站在果的外面看。
四種是:內部的質料因和形式因;
外面的形成因和目的因,就如一張桌子,因為它本身沒有自身存在的充足理由,亦即是說,它不是天生來就是桌子,因而必然是果;
而果需要原因,站在桌子內部來看,一張桌子必需有質料因,它必需由質料做成的;
凡是桌子都必需有質料,無論是木材也好,金屬也好,但一定得有質料,否則就不可能有桌子。
但是,單靠質料,還是不夠,因為質料也可以成為別的東西,不一定非變成桌子不可;
質料要變成桌子,需要桌子的形式,需要桌子的樣子;
形式界定質料,才變成桌子。
但是,單有形式和質料,桌子仍不能成立,它需要工匠。
因而,桌子之外應有形成因,好用質料,依照桌子的藍圖做成桌子。
在科學的探討中,有了質料、形式、木匠,就足以做好桌子了。
但是,哲學卻仍然要問,為什麼有桌子,這就要求目的因作為答案。
由於桌子的用途,才叫木匠用這種材料,依這種樣式,做好這張桌子。
於是在質料、形式、形成、目的四因中,目的因是最高的原因,它是規定所有形成、形式、質料因的最終原因。
(鄔昆如)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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