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
WaterRight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依據水利法,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水權係指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有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一般而言,水權的取得與規範,在制度上有兩種精神:優先權制(AppropriativeRightSystem)以及河權制(RiparianRightSystem)。
所謂的優先制,是指水權及由水資源的第一位開發者與用者獲得,且該水源必須用於有益的使用(beneficialuse),而該水權也可以交易移轉。
河岸權制則指水權乃附屬於毗連河岸的土地,不單獨交易。
台灣的水利,在日本據台前,多由私人興建,灌溉水為私有,可自由買賣,日據之後,則漸將水權轉為公有。
目前政府對水權制度採命令及控制式的管理,有濃厚的管制色彩,諸如水權的取得要先申請等,但實際上仍傾向於優先權制,一直核准既有水權者的再申請,不過水權並不能自由交易。
由於禁止水權交易,因此水資源無法流向更有效率的用途,使得各用水者的邊際效益差距過大。
例如既有水權者無節水誘因,而新興用水需求者尋覓新水源的成本高,將造成濫抽地下水等負面效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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