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室】
PhysicalEducationDepart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法〕於民國八十三(1994)年修訂通過,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大學應設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事務。」
〔大學法實施細則〕第九條亦規定:「體育室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體育教師兼任或擔任之。」
細則中第十條規定:「大學各處、館、室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教師兼任之。」
由此可知〔大學法〕為各大學體育室成立的法源依據。
事實上,在〔大學法〕尚未修訂公布之前,各大學原已有體育運動組的單位,〔大學法〕於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因此各大學體育室應於新的年度八十四年起相繼成立。
不過〔大學法〕修正後,各大學享有高度的自主權,各大學體育室在學校組織的定位也出現不同的組織結構,有的學校體育是屬一級單位,有的學校屬教務處下的二級單位,也有屬共同科目之下之體育室等。
各大學體育室下是否設三組,三名稱如何也不盡相同,例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經校務會議通過,體育室下設訓練、活動、場地管理三組,私立東吳大學也成立體育教學、課外運動及綜合業務三組,大專體育總會則建議設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場地設備三組,也有學校只成立體育室而不分組者。
由此可知,各大學體育室的成立,將依各校之不同特色而有不同的面貌出現。
從教育的觀點而言,不管體育室如何定位,體育室的主要功能應是不變的,體育室的功能在於推動:(1)鍛鍊健全身心,促進均衡發展;
(2)培養運動道德,建立團體精神;
(3)增進體育知識,建立運動習慣;
(4)了解運動方法,提升運動水準;
(5)培育運動興趣,養成愛美情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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