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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5 02:13
標題: 【〔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陸地區〔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是國務院於一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的一項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管理和師資陣容培植的行政法規,共十五條。

 

主要內容如下:1.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定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

 

教師職務名稱的確定與提升應該以思想政治條件、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照顧資歷和教齡。

 

2.高等學校的教師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做好教學、生產勞動、科學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同時,還規定了各級職稱的學識水準和業務能力的具體條件。

 

3.高等學校在進行教師職務名稱的確定和提升工作時,應在黨委領導下,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確定為助教的,須經校務委員會批准;

 

確定或提升為講師的,須經校務委員會批准,並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教局或教育局備案;

 

確定或提升為副教授的,須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教(教育)廳(局)批准,並且報中央教育部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確定或提升為教授的,須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教(教育)廳(局)核實轉報中央教育部批准(中央有關部門主管的學校,必先商得該部門的同意)。

 

一九六○年三月,由原教育部制訂〔關於執行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一九六六年以後,高等學校確定與提升教師職務的工作中斷。

 

一九七八年三月,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恢復和提升教師職務問題的報告〕,決定按原〔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恢復高等學校教師職稱,並開展提升教師職稱工作。

 

為了使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確定與提升制度化、經常化,原教育部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下達〔關於當前高等學校確定與提升教師職稱工作中應汪意的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一九八二年二月又下達〔關於當前執行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以為補充,用以適應新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

 

直至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中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發布〔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後,此規定自行失效。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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