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主修】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依據〔大學法〕暨〔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大學各學系肄業學生,經核准後得選他系為雙主修;
選定雙主修者,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
簡言之,凡在本學系以外,兼修他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稱為雙主修。
有關雙主修之修業年限,依〔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換言之,選定雙主修學生之修業年限可長達七年。
另依據〔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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