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積分歷事法】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4 23:24
標題: 【積分歷事法】

積分歷事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積分歷事法為明、清兩代對於國子監生所實施的一種考核辦法。

 

據〔清史稿校註.選舉志〕:積分歷事之法,國初行之。

 

監生作監期滿,撥歷部院練習政體。

 

三月考勤,一年期滿送廷試。

 

……其免作監,或免歷一月、二月者,恩詔有之,非常例也。

 

順治三年(1646),祭酒薛所蘊奏定漢監生積分法,常課外,月試經義、策論各一,合式者拔置一等。

 

歲考一等十二次為及格,免撥歷,送廷試超選。

 

十五年,祭酒固爾嘉渾議:「今監生考到日,拔其尤者許積分;

 

不與者,期滿咨部歷事。

 

積分法一年為限。

 

常課外,月試一等與一分,二等半分,二等以下無分。

 

……積滿八分為及格,歲不逾十餘人。

 

恩、拔、歲、副,咨部歷滿考職,照教習貢生例,上上卷用通判,上卷用知縣。

 

例監歷滿考職,與不積分貢生一體廷試。

 

每百名取正印八名,餘用州、縣佐貳。

 

……」從之。

 

十七年,固爾嘉渾奏停積分法,後遂不復行。

 

康熙初並停撥歷,期滿咨部考試,用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

 

總之,積分歷事法乃清代初期襲自 明代之制,其對國子監生進行課考,由司業每月月考一次,祭酒每三月季考一次,月考列一等者給予一分,列二等者給予半分,一年內積滿八分為及格。

 

及格後,由國子監按照資格咨送吏部習事,撥歷習事期滿,再按成績任官。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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