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係教育部為增加教育播音效率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八月公布施行,全文計八條,其要點如下:1.教育播音工作與中央廣播電臺合作實施。
2.教育播音之項目為:(1)兒童教育;
(2)青年教育;
(3)公民教育;
(4)科學教育;
(5)衛生教育;
(6)團體教育;
(7)藝術教育;
(8)國語教育;
(9)邊疆教育;
(10)戰區教育;
(11)史地教育;
(12)教育消息。
3.教育播音材料須富有趣味,切合實用,講稿字數以二千宇左右為原則,概用國語播講,力求簡明通俗易於了解,每節播講前並得將有關資料向聽眾介紹。
4.教育播音時間定為每週三節,每節十五分鐘,必要時得變更之。
5.教育部各單位應按照工作性質及實際設施狀況每月輪流播音一次,其播音材料有連續性或時間性者,得連續播音一次。
6.教育部各單位應依照排定時間,於播講前將講稿送社會教育司,派員赴中央廣播電臺準時播講或轉請中央廣播電臺代播。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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