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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英國)】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18 16:44
標題: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英國)】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英國)

 

[EducationAct,1944](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亦名〔巴特勒法案〕(ButlerAct),是奠定戰後教育制度之基礎;

 

自施行以來,直到〔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ReformAct,1988)通過後,方有較大幅度之調整。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將原本之教育委員會(TheBoardofEducation)改為教育部(MinistryofEducation),且賦予較為積極之功能。

 

除此之外,其重要之內容包括:(1)廢除區分初等及高等教育之雙軌制,建立自五歲至十五歲的免費及義務教育,明確規範教育之實施為地方教育當局之責任。

 

(2)擴張教育概念,涵蓋學齡以外之對象,且納入社區民眾的文化及娛樂需求,故地方教育當局對學前教育及部分時制之擴充教育(furthereducation)也需提供。

 

(3)提供初等及中等教育服務,如交通、免費牛奶及醫療照顧,至於免費午餐則針對需要者而提供。

 

(4)建立兩個中央教育諮議委員會(CentralAdvisoryCouncilsforEducation,CACE),一個在英格蘭地區,一個針對威爾斯地區,做為教育部的諮議機構,許多重要之官方報告書均由諮議委員會提出。

 

但自一九六七年之後,此委員會即停止不再運作。

 

(5)所有的學校均須提供宗教教育,除了教會學校外,不應有教派之別。

 

(6)各地方教育當局須提供適當的特殊教育,且盡可能於普通學校中施行。

 

(7)鞏固教會與國家在教育供應上之關係,將原本學校教育大多數由教會主辦之狀況轉變為以國家辦理為主。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雖經歷次修正,但仍為英國自二次大戰以來教育制度之基礎,至今仍有當時所研議之事項在進行,如學校交通,醫療照顧,宗教教育之堅持仍在〔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案〕中。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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