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律郎】
HsiehLüLang
【辭書名稱】舞蹈辭典
【類別】:組織、機構、職稱
職稱。
古代太常寺下設有協律郎之官職,掌管考定律呂、樂隊之指揮。
並擔任樂人學課監試,如同今日樂團總監兼指揮。
此職始設於漢朝(西元前206∼西元220),該時稱謂協律都尉。
首任者為李延年。
魏(西元220∼西元265)時,由杜夔擔任此職。
晉朝(西元265∼西元420)改稱協律郎校尉。
後魏(西元386∼西元557)設有協律郎及協律中郎。
北齊(西元550∼西元577)及隋朝(西元581∼西元618)時代,設協律郎二人。
唐朝(西元618∼西元907)承襲此制。
此後歷代均設有協律郎之職。
至清朝(1644∼1911)時,協律郎已增至五名之多,均屬太常寺管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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