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寶鑒 卷十三 治積要法514】
許學士云。
大抵治積。
或以所惡者攻之。
或以所喜者誘之。
則易愈。
如 砂、阿魏治肉積。
神麯、麥 治酒積。
水蛭、虻蟲治血積。
木香、檳榔治氣積。
牽牛、甘遂治水積。
雄黃、膩粉治涎積。
礞石、巴豆治食積。
各從其類也。
若用群隊之藥分其勢。
則難取效。
須是認得分明是何積聚。
兼見何證。
然後增減酌量用藥。
不爾反有所損。
要在臨時通變也。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