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匱玉函經二注 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証治第三04】
(論一首証三條方十二首)
論曰:百合病者,百脈一宗。
悉致其病也。
意欲食。
復不能食。
常默默然。
欲臥不能臥。
欲行不能行。
飲食或有美時。
或有不用。
聞食臭時。
如寒無寒。
如熱無熱。
口苦。
小便赤。
諸藥不能治。
得藥則劇吐利。
如有神靈者,身形如和,其脈微數。
每溺時頭痛者,六十日乃愈。
若溺時頭不痛。
淅然者,四十日愈。
若溺快然。
但頭眩者,二十日愈,其証或未病而預見。
或病四五日而出。
或病二十日。
或一月微見者,各隨証治之。
百合病。
發汗後者,百合知母湯主之。
百合知母湯方 百合(七枚擘) 知母(三錢切) 上先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
去其水。
更以泉水二升。
煎取一升。
去滓。
別以泉水二升煎知母。
取一升。
去滓。
後合和煎。
取一升五合。
分溫再服。
百合病下之後者,滑石代赭湯主之。
滑石代赭湯方 百合(七枚擘) 滑石(三兩碎綿裹) 代赭石(如彈丸大一枚碎綿裹) 上先以水洗百合。
漬一宿,當白沫出。
去其水。
更以泉水二升。
煎取一升。
去滓。
別以泉水二升。
煎滑石、代赭取一升。
去滓。
後合和。
重煎。
取一升五合。
分溫服。
百合病吐之後者,百合雞子湯主之。
百合雞子湯方 百合(七枚擘) 雞子黃(一枚) 上先以水洗百合。
漬一宿,當白沫出。
去其水。
更以泉水二升。
煎取一升。
去滓。
內雞子黃攪勻。
煎五分。
溫服。
百合病。
不經吐下發汗。
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黃湯主之。
百合地黃湯方 百合(七枚擘) 生地黃(一升) 上以水洗百合漬一宿,當白沫出。
去其水。
更以泉水二升。
煎取一升。
去滓。
內地黃汁。
煎取一升五合。
分溫再服。
中病。
勿更服。
大便常如漆。
百合病。
一月不解。
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百合洗方 上以百合一升。
以水一斗。
漬之一宿。
以洗身。
洗已。
食煮餅。
勿以鹽豉也。
百合病。
渴不瘥者,栝蔞牡蠣散主之。
栝蔞牡蠣散方 栝蔞根 牡蠣(熬等分) 上為細末。
飲服方寸匕。
日三服。
百合病。
變發熱者(一作發寒熱)百合滑石散主之。
百合滑石散方 百合(一兩炙) 滑石(三兩) 上為散。
飲服方寸匕。
日三服,當微利者,止服。
熱則除。
〔衍義〕所謂百脈一宗。
悉致其病者,然則經脈十二。
絡脈十五。
此云百脈。
果何脈歟。
蓋脈者血之府。
即是血行於脈。
灌溉表裡。
聯絡俞會。
遍布形體。
言其百者,舉夫數之眾多也。
猶言百骸爾,且又脈之循行。
與天地合度。
應水漏百刻,是故脈之流行者,各有定位。
因之而為百脈亦宜矣。
又何其一宗而悉致病耶。
蓋盡歸於手心主也。
手心主者,主血主脈,而心又為火之主。
心君也。
君不用事而手心主代之。
由是手心主得專行一身陰血之生化。
因號之為母氣。
百脈皆宗之。
若火淫則熱。
熱蓄不散則積。
積則毒生而傷其血。
熱毒之血流於脈。
本因母氣之淫邪,是故百脈一宗。
悉致其病也。
考之內經。
有解 証。
與此百合証無少異。
解既屬之熱中無血。
百合豈非亦是熱中無血者乎。
請試逐病論之。
血屬陰。
陰者腎水之所主。
內經曰:腎虛則飢不欲食,故欲食復不能食也。
陰虛者惡煩。
所以常默默也。
衛氣者,夜行陰則寐。
今衛氣因陰虛不得降,故欲臥而不得臥也。
足得血則能步。
血既病。
於是欲行不能行也。
飲食者,由血氣運化而後安。
脾屬血而喜香。
血時和則食美。
時不和則聞食臭也。
氣陽而血陰。
若氣盛則熱。
氣衰則寒。
今病在血。
不干於氣。
所以雖如寒而無寒。
雖如熱而無熱也。
血氣和合則流通。
不和則塞。
塞則熱。
上熱為口苦。
下熱為便赤也。
藥雖治病。
然必藉胃氣以行之。
若毒血在脾胃經絡,而閉塞之。
藥雖入。
亦莫行也。
胃弱不安於藥者,得藥則反劇吐利。
有如鬼神之為祟也。
病不在皮肉筋骨,則身如和。
惟熱在於血而血虛,故脈微數也。
脈之微數。
陰之虛也。
陰虛則腎虛。
腎與膀胱為表裡。
腎虛則膀胱不得引精於腎而亦虛。
膀胱之使下入會陰。
上至巔。
為諸陽主氣。
今溺而膀胱之脈。
為氣下泄。
輕則不能舉之於上而上虛。
上虛則淅然。
頭眩重虛。
氣逆上於巔,而為頭痛。
以此之輕重,則可知愈日之遠近也。
夫病有定所,則可言定期。
今以百脈之痛。
流轉無定處,故其証之發現。
亦無定期。
或未病而見。
或數日一月而見。
用是以察其病之表裡淺深。
出見形狀。
如下文之陰陽見者,隨証而救之,故以所列方觀之。
日華子謂百合安心定膽。
益志五臟。
為能補陰也。
治產後血眩暈。
為能去血中熱也。
除痞滿。
利大小便。
為能導滌血之瘀塞也,而是証用之為主。
蓋可見瘀積者矣。
若汗之而失者,是涸其上焦津液,而上焦陽也。
陽宜體輕之藥,故用知母佐以救之。
知母瀉火。
生津液。
潤心肺。
若下之而失者,則損其陰。
瘀血下積,而下焦陰也。
陰宜鎮重之劑,故用滑石、代赭佐以救之。
滑石開結利竅。
代赭除脈中風痺瘀血。
若吐而失者,則損上中二焦之血。
用雞子黃補血。
佐以救之。
若不經吐下發汗。
未有所治之失。
病形得如初者,但佐之生地黃汁。
補血涼血。
涼則熱毒消。
補則新血生。
蘊積者行,而自大便出。
如黑漆矣,其一月不解。
百脈壅塞。
津液不化而成渴者,故用百合洗,則一身之脈。
皆得通暢而津液行,其渴自止。
勿食鹽豉。
以味鹹而凝血,且走之也。
若渴不瘥,是中無津液,則以栝蔞牡蠣主之。
若變發熱者,乃因脈塞鬱而成熱。
以硝石通利。
佐之滑石性涼。
又可治熱血之積塞者,自微利而出,故熱除矣。
夫百合病。
自見金匱要略。
後諸方書。
皆不收。
獨朱奉議收之。
謂傷寒變成斯疾。
此乃病由之一端爾。
竊嘗思之,是病多從心主。
或因情欲不遂。
或因離絕菀結。
或憂惶煎迫。
致二火鬱之所成。
百脈既病,故百體皆不安。
所以見不一之病狀。
自今觀之。
諸方書不收百合病。
乃有勞瘵之名。
殆將以百合病與勞瘵同形狀。
或瘀血積於脈亦同。
因而不收。
但並其方而棄之。
深為可惜。
於脈病救之二法遂不明於世矣。
百合病。
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
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
見陽攻陰。
復發其汗。
此為逆。
見陰攻陽。
乃復下之。
此亦為逆。
〔衍義〕傷寒治法。
有謂陽盛陰虛。
汗之則死。
下之則愈。
陰盛陽虛。
汗之則愈。
下之則死。
今百合病。
所云見於陰者,以陽法救之。
見於陽者,以陰法救之。
與傷寒之語意。
大同而小異。
何則。
在彼直言其盛。
所以行汗下之法。
此但言其見以救之,則是無汗下之宜施。
何以知其然。
所敘百合病。
皆持兩端。
欲臥不臥。
欲食不食。
如寒無寒。
如熱無熱。
為其脈行表裡之病。
但當救之。
非如傷寒陽氣之變。
見於內外,必行汗下者也。
設用傷寒法。
見病在表輒汗。
入裡輒下。
雖表裡不逆。
然亦傷之,是以前條用方救之是也,其後所結汗下之逆者,為反表裡汗下之逆者也。
狐惑之為病。
狀如傷寒。
默默欲眠。
目不得閉。
臥起不安。
蝕於喉為惑。
蝕於陰為狐。
不欲飲食。
惡聞食臭,其面目。
乍黑乍赤乍白。
蝕於上部則聲喝。
(一作嗄)甘草瀉心湯主之。
甘草瀉心湯方 甘草(四兩) 黃芩 人參 乾薑(各三兩)黃連(一兩) 大棗(十二枚) 半夏(半升) 上七味,水一斗,煮取六升。
去滓再煎。
溫服一升。
日三服。
〔衍義〕狐惑病。
謂蟲蝕上下也。
世謂風中有蟲。
凡蟲自風生固矣。
然風陽也。
獨陽不生,必有所憑而後化。
蓋因濕熱久停。
蒸腐氣血而成瘀濁。
於是風化所腐為蟲矣。
設風不由濕熱,而從寒涼者,肅殺之氣。
縱然腐物。
蟲亦不化也。
由是知此病也。
蟲生於濕熱敗氣瘀血之中,其來漸矣。
遇極乃發。
非若傷寒一日而暴病者也。
病發默默欲眠。
目不得閉。
臥起欠安者,皆五臟久受濕熱。
傷其陰精。
衛不內入。
神不內寧故也。
更不欲食。
惡聞食臭者,倉廩之府傷也,其面乍赤乍黑乍白者,由五臟不足。
更為衰旺。
迭見其色也,其蟲者,從濕熱之極。
所發之處而蝕之。
蝕上部者,內損心肺。
外傷咽喉。
肺者氣之主。
咽喉聲音之戶。
由是其聲嗄矣。
故用甘草瀉心湯主之。
治其濕熱。
分利其陰陽,而黃連非惟治心脾熱也,而亦治蟲。
後世方論謂是証。
或初得。
狀似傷寒。
或因傷寒所變也。
然皆蟲証也。
又謂傷寒病。
腹內熱。
飲食少。
腸胃空虛,而蟲不安,故隨所食上下部,而病名孤惑也。
以此二或字觀之,則非獨傷寒變是証。
凡熱病皆得生蟲也。
蝕於下部則咽乾苦參湯洗之。
〔衍義〕蟲蝕下部則咽乾者,下部腎之所在。
任脈附焉。
腎、水也。
濕熱甚於下,則蟲蝕於上,而腎水受傷。
經脈乏水以資之。
挾濕熱逆而燥其咽嗌,故用苦參湯洗。
苦參能除熱毒。
療下部 。
因以洗之。
雖然。
此治之外者爾。
若究其源。
病則自內而外出。
豈獨治其標而已哉。
試用上部服瀉心湯者觀之,則下部亦必有可服之藥。
自下部用洗法者觀之,則上部咽喉。
亦必有可治之理。
此仲景特互發之爾。
不然。
何後世方論有服下部藥者,與內食五臟者乎。
蝕於肛者,雄黃散熏之。
雄黃一味為末。
筒瓦二枚合之。
燒向肛熏之。
脈經云。
病患或從呼吸。
上蝕其咽。
或從下焦。
蝕其肛陰。
蝕上為惑。
蝕下為狐。
狐惑病者,豬苓散主之。
〔衍義〕蝕於肛。
濕熱在下。
二陰雖皆主於腎。
然肝脈循於肛。
肛又為大腸之門戶。
大腸、金也。
濕熱傷之,則木來侮,是以蟲蝕於此焉。
雄黃本主 瘡殺蟲。
又有治風之義,故用熏之。
注引脈經豬苓散主之者,亦分別濕熱爾。
病者脈數。
無熱微煩。
默默但欲臥。
汗出。
初得之三四日。
目赤如鳩眼。
七八日目四(一本此有黃字)黑。
若能食者,膿已成也。
赤小豆當歸散主之。
赤小豆當歸散方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干) 當歸(十兩) 上二味,杵為散。
漿水服方寸匕。
日三服。
〔衍義〕凡脈數則發熱而煩。
此熱在血。
不在榮衛,故不發熱。
但微煩爾。
汗出者,以血病不與衛和。
血病則惡煩,故欲默。
衛不和則陽陷,故欲臥。
腠理因開而津液泄也。
三四日目赤如鳩眼者,熱血循脈炎上。
注見於目也。
七八日四 黑者,其血凝蓄,則色變成黑也。
若能食膿已成者,濕熱之邪散漫,則毒血流。
傷其中和之氣不清,故不能食。
若能食。
可知其毒血已結成膿。
胃氣無擾,故能食也。
用赤豆、當歸治者,其赤小豆能消熱毒。
散惡血。
除煩排膿。
補血脈。
用之為君,當歸補血生新去陳為佐。
漿水味酸。
解熱療煩。
入血為輔使也。
陽毒之為病。
面赤斑斑如錦紋。
咽喉痛。
吐膿血。
五日可治。
七日不可治。
升麻鱉甲湯主之。
陰毒之為病。
面目青。
身痛如被杖。
咽喉痛。
五日可治。
七日不可治。
升麻鱉甲湯去雄黃、蜀椒主之。
升麻鱉甲湯方 升麻(二兩) 當歸(一兩) 蜀椒(炒去汗一兩) 甘草(二兩) 鱉甲(手指大一片炙) 雄黃(半兩研)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
頓服之。
老小再服取汗。
肘後千金方。
陽毒用升麻 湯無鱉甲。
有桂。
陰毒用甘草湯。
無雄黃。
〔衍義〕按古方書謂陽毒者,陽氣獨盛。
陰氣暴衰。
內外皆陽,故成陽毒。
謂陰毒者,陰氣獨盛。
陽氣暴衰。
內外皆陰,故成陰毒。
二者或傷寒初得。
便為是証。
或服藥後變而成之。
陽毒盡治以寒涼。
陰毒盡治以溫熱。
藥劑如冰炭之異。
何乃仲景用一方治之乎。
雖曰陰毒。
去雄黃、蜀椒,則是反去其溫熱者矣,且注曰肘後千金方。
陽毒用升麻湯。
無鱉甲。
有桂。
陰毒用甘草湯。
無雄黃。
豈非皆是熱毒之傷於陰陽二經絡耶。
在陽經絡,則面赤斑斑如錦紋。
吐膿血。
在陰經絡,則面青身如被杖。
此皆陰陽水火動靜之本象如此。
豈是寒熱之邪乎。
嘗以升麻、鱉甲之藥考之。
本草謂升麻能解時氣毒厲。
諸毒攻咽喉痛。
與熱毒成膿。
開壅閉。
療發斑,當歸能破惡血。
養新血。
補五臟肌膚。
甘草和中。
利血脈。
緩急止痛。
調藥奏功。
鱉甲去惡血。
雄黃破骨節積聚。
避鬼邪惡氣。
骨蒸熱極。
蜀椒通血脈。
調關節。
逐肌骨皮膚死肌。
去留結破血。
治天行時氣。
諸藥所能者如此。
即此觀之。
仲景於陰陽二毒之証。
總用一方。
蓋可見矣。
病形雖由陰陽發証。
論邪則一屬熱毒與血病也。
所以不分表裡。
俱以升麻解熱毒為君,當歸和血為臣。
餘者佐之而已。
但雄黃、蜀椒。
理陽氣藥也,故病在陰者去之。
如肘後千金。
陽毒去鱉甲有桂枝者,鱉、水族。
乃陰中之陽。
不如桂枝能調陽絡之血。
陰毒不去蜀椒者,蜀椒亦陰中之陽。
非若雄黃陽中之陽,故留之以治陰也。
方旨如此而已。
所謂五日可治。
七日不可治者,五日乃土之生數。
熱未極也。
尚可以治。
七日為火之成數。
熱之極。
陰陽消滅。
不可治矣,其邪比之傷寒。
加之以毒,故傷寒至七日猶得再經,而此至七日。
不惟滅其陰,且火極亦自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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