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黃疸之病,當以十八日為期,治之十日以上瘥 368】 [打印本頁]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2-8-18 21:05
標題: 【黃疸之病,當以十八日為期,治之十日以上瘥 368】

黃疸之病,當以十八日為期,治之十日以上瘥 368

 

 

黃疸之病,當以十八日為期,治之十日以上瘥,反劇為難治。

 

〔註〕: 疸病屬脾,脾主土,土無定位,寄旺於四季之末,各十八日。

 

期之十八日者,土旺之日也,故治十日以上當瘥,而不踰十八日之外也。

 

若踰十八日不瘥而反劇者,則土衰矣。

 

故曰:難治。

 

〔集註〕:

 

高世栻曰:十八日,乃脾土寄旺於四季之期,十日,土之成數也。

 

黃疸之病在於脾土,故當以十八日為期。

 

然治之宜先,故治之十日以上即當瘥。

 

至十日以上不瘥,而疸病反劇者,是謂難治,謂土氣虛敗不可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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