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五 痢疾門 律三條337】
【律三條】 凡治痢不分標本先後,概用苦寒者,醫之罪也。
以腸胃論,大腸為標,胃為本;以經脈論,手足陽明為標,少陽相火為本。
故胃受濕熱,水穀從少陽之火化,變為惡濁,而傳入於大腸。
不治少陽,但治陽明,無益也。
以少陽生發之氣,傳入土中,因而下陷,不先以辛涼舉之,徑以苦寒奪之,痢無止期矣。
凡治痢不審病情虛實,徒執常法,自恃顓門者,醫之罪也。
實者邪氣之實也,虛者正氣之虛也。
七實三虛,攻邪為先。
七虛三實,扶正為本。
十分實邪,即為壯火食氣,無正可扶,急去其邪,以留其正。
十分虛邪,即為淹淹一息,無實可攻,急補其正,聽邪自去。
故醫而不知變通,徒守家傳,最為誤事。
凡治痢不分所受濕熱多寡,輒投合成丸藥誤人者,醫之罪也。
痢由濕熱內蘊,不得已用苦寒蕩滌,宜煎不宜丸。
丸藥不能蕩滌,且多夾帶巴豆、輕粉、定粉、硫黃、瑙砂、甘遂、芫花、大戟、牽牛、烏梅、粟殼之類,即使病去藥存,為害且大。
況病不能去,毒烈轉深,難以復救,可不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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