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四 傷燥門 秋燥論 律五條305】
【律五條】 凡秋月燥病,誤以為濕治者,操刃之事也。
從前未明,咎猶可諉。
今明知故犯,傷人必多,孽鏡當前,悔之無及。
凡治燥病,燥在氣而治血,燥在血而治氣,燥在表而治裡,燥在裡而治表,藥不適病,醫之過也。
凡治雜病,有兼帶燥證者,誤用燥藥,轉成其燥,因致危困者,醫之罪也。
凡治燥病,須分肝肺二藏見證。
肝藏見證,治其肺燥可也。
若肺藏見證,反治其肝,則坐誤矣!醫之罪也。
肝藏見燥證,固當急救肝葉,勿令焦損。
然清其肺金,除其燥本,尤為先務。
若肺金自病,不及於肝,即顓力救肺。
焦枯且恐立至,尚可分功緩圖乎?凡治燥病,不深達治燥之旨,但用潤劑潤燥,雖不重傷,亦誤時日,只名粗工,所當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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