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四 三氣門方 律十一條300】
【律十一條】 凡治痙病,不察致病之因,率爾施治,醫之罪也。
因者,或因外感六淫,或因發汗過多,或因瘡家誤汗,或因風病誤下,或因灸後火熾,或因陰血素虧,或因陽氣素弱,各各不同,不辨其因,從何救藥耶?凡治痙病,不深明傷寒經候脈候,妄肩其任者,醫之罪也。
不知邪在何經,則藥與病不相當。
不知脈有可據,則藥徒用而無濟。
故痙病之壞,不出亡陰亡陽兩途。
亡陰者,精血津液素虧,不能榮養其筋脈,此宜急救其陰也。
亡陽者,陽氣素薄,不能充養柔和其筋脈,此宜急救其陽也。
陰已虧而復補其陽,則陰立盡;陽已薄而復補其陰,則陽立盡。
不明傷寒經候脈理,則動手輒錯,何可自貽冥報耶?凡治小兒痙病,妄稱驚風名,色輕用鎮驚之藥者,立殺其兒,此通國所當共禁者也。
小兒不耐傷寒壯熱,易至昏沉,即於其前放銃吶喊,有所不知。
妄捏驚風,輕施鎮墜,勾引外邪,深入內藏,千中千死,從未有一救者。
通國不為共禁,寧有底止哉!凡治產後痙病,妄稱產後驚風,輕用鎮驚之藥者,立殺其婦。
此庸工所當知警者也。
產後血舍空虛,外風易入,仲景謂新產亡血。
虛多汗出,喜中風故令病痙。
後賢各從血舍驅風,成法可遵。
非甚不肖者,必不妄用鎮驚之藥,不似小兒驚風之名,貽害千古,在賢智且不免焉。
茲約通國共為厲禁,革除驚風二字,不許退場門入耳。
凡兒病發熱昏沉,務擇傷寒名家,循經救治,百不失一。
於以打破小兒人鬼關,人天共快也。
凡治濕病,禁發其汗,而陽鬱者不微汗之,轉致傷人,醫之過也。
濕家不可發汗,以身本多汗,易至亡陽。
故濕溫之證,誤發其汗,名曰重 。
此為醫之所殺,古律垂戒深矣。
其久冒風涼,恣食生冷,乃至以水灌汗,遏抑其陽者,不微汗之,病無從解。
《內經》謂當暑汗不出者,秋成風瘧,亦其一也。
不當汗者反發其汗,當微汗者全不取污,因噎廢食,此之謂矣。
凡治濕病,當利小便。
而陽虛者一概利之,轉至殺人,醫之罪也。
濕家當利小便,此大法也。
而真陽素虛之人,汗出小便滴瀝。
正泉竭而陽欲出亡之象。
若以為濕熱,恣膽利之,真陽無水維附,頃刻脫離而死矣。
此法所不禁中之大禁也。
凡治中濕危篤之候,即當固護其陽。
若以風藥勝濕,是為操刃,即以溫藥理脾,亦為待斃,醫之罪也。
人身陽盛則輕矯,濕盛則重著,乃至身重如山,百脈痛楚,不能轉側,此而不用附子回陽勝濕,更欲何待?在表之濕,其有可汗者,用附子合桂枝湯以驅之外出。
在裡之濕,其有可下者,用附子合細辛、大黃以驅之下出。
在中之濕,則用附子合白朮以溫中而燥其脾。
今之用白朮,而雜入羌、防、枳、朴、梔、橘等藥,且無濟於事。
況用檳榔、滑石,舟車導水 川等法乎?凡治中暑病,不辨外感內傷,動靜勞逸,一概襲用成方者,醫之罪也。
傷寒夾陰,誤用陽旦湯,得之便厥。
傷暑夾陰,誤用香薷飲,入喉便喑。
後賢於香薷飲中,加人參、黃 、白朮、陳皮、木瓜,兼治內傷,誠有見也。
而不辨證者之貽誤,寧止此乎?凡治中暑病,不兼治其濕者,醫之過也。
熱蒸其濕是為暑,無濕則但為干熱而已,非暑也。
故肥人濕多,即病暑者多。
瘦人火多,即病熱者多。
凡治中暑病,遇無汗者,必以得汗為正。
若但清其內,不解其外,醫之罪也。
中暑必至多汗,反無汗者,非因水濕所持,即為風寒所閉,此宜先散外邪,得汗已,方清其內。
若不先從外解,則清之不勝清,究成瘧痢等患,貽累無窮。
凡治中暑病,無故妄行溫補,致令暑邪深入,逼血妄行,醫之罪也。
暑傷氣,才中即懨懨短息,有似乎虛。
故清暑益氣,兼而行之。
不知者,妄行溫補,致令暑邪深入血分,而成衄痢。
即遇隆冬大寒,漫無解期,故熱邪誤以溫治,其害無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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