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二 中寒門方 論《三因》治自汗用111】
論《三因》治自汗用 附術附參附三方
黃 一兩,附子五錢,名 附湯。
白朮一兩、附子五錢,名術附湯。
人參一兩、附子五錢,名參附湯。
三方治自汗之證,審其合用何方,煎分三服服之。
其衛外之陽不固而自汗,則用歐附。
其脾中之陽遏鬱而自汗,則用術附。
其腎中之陽浮游而自汗,則用參附。
凡屬陽虛自汗,不能舍三方為治耳。
然三方之用則大矣, 附可以治虛風;術附可以治寒濕;參附可以壯元神。
三者亦交相為用,其所以只用二物,比而成湯,不雜他味者,用其所當用,功效若神,誠足貴也。
年高而多姬外家者,每有所失,隨進參附湯一小劑。
即優為而不勞,仕宦之家,彌老而貌若童子,得力於此方者頗眾。
故治自汗一端,不足以盡三方之長也。
以黃 、人參為君,其長駕遠馭,附子固不能以自恣,朮雖不足以制附,然遇陽虛陰盛,寒濕沉錮,即生附在所必用,亦何取制伏為耶。
《金匱》近效白朮附子湯中,即本方加甘草一味,仲景取之以治痹證,豈非以節制之師,緩圖其成乎?急證用其全力,即不可制。
緩證用其半力,即不可不制。
至如急中之緩,緩中之急,不制而制,制而不制,妙不容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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