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申明仲景律書 一申治傷寒病不審榮衛素虛之律31】
一申治傷寒病不審榮衛素虛之律 脈濡而緊,濡則陽氣微,緊則榮中寒。
陽微衛中風,發熱而惡寒。
榮緊胃氣冷,微嘔心內煩。
醫以為大熱,解肌而發汗。
亡陽虛煩躁,心下苦痞堅。
表裡俱虛竭,卒起而頭眩。
客熱在皮膚,悵怏不得眠。
不知胃氣冷,緊寒在關元。
技巧無所施,汲水灌其身。
客熱應時罷,栗栗而振寒。
重被而復之,汗出而冒顛。
體惕而又振,小便為微難。
寒氣因水發,清穀不容間。
嘔變反腸出,顛倒不得安。
手足為微逆,身冷而內煩。
如欲從後救,安可復追還?此見脈之濡而緊者,為陽氣微,榮中寒。
陽微衛中風,外則發熱惡寒;榮緊胃中冷,內則微嘔心煩。
醫不知其外熱內冷,以為大熱而從汗解之,則表裡俱虛。
客熱淺在皮膚,緊寒深在關元,猶汲水灌其客熱,致寒證四出,不可復救也。
前壞證汗下兩誤,針藥莫制,與之以水而幸痊,以其榮衛素盛也。
此一證榮衛素虧,雖不經下,但只誤汗,誤與之水,即屬不救,然則證同脈異。
不察其脈,但驗其證,徒法不能行矣,過愆其可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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