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24】 [打印本頁]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2-8-1 16:32
標題: 【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24】

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24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  (律一條 明錄經文二條) 

 

凡治病,不問證辨脈,而以無師之術籠人,此最可賤,不足罪也。

 

夫經脈十二,絡脈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顓,志意不理,外內相失,故時疑殆。

 

精神不顓,不能吉凶同患。

 

志意不理,不能應變無窮。

 

內外相失,不能參合色脈,安得不疑而且殆?診不辨陰陽,此治之一失也。

 

受師不卒,妄作雜術,謬言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後遺身殃,此治之二失也,不適貧富貴賤之居,坐之濃薄,形之寒溫,不適飲食之宜,不別人之勇怯,不知比類,足以自亂,不足以自明,此治之三失也。

 

診病不問其始,憂患飲食之失節,起居之過度,或傷於毒,不先言此,卒持寸口,何病能中?妄言作名,為粗所窮,此治之四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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