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用藥不遠寒熱之律20】
一申用藥不遠寒熱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一條)
凡治病,用寒遠寒,用熱遠熱,其常也。
不遠寒熱,其變也。
若不知常變,一概施治,釀患無窮,醫之罪也。
發表不遠熱,攻裡不遠寒。
不發不攻,而犯寒犯熱,寒熱內賊。
其病益甚。
故不遠熱則熱至,不遠寒則寒至,寒至則堅否、腹滿、痛急下利之病生矣。
熱至則身熱、吐下、霍亂、癰疽、瘡瘍、瞀鬱、注下、 、腫脹、嘔、鼽衄、骨節變、肉痛、血溢、血泄、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發表不遠熱,非發表則必遠熱矣。
惟攻裡不遠寒,非攻裡則必遠寒矣。
不當遠而遠,當遠而不遠,其害俱不可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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