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察四易四難之律17】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
凡治病,參合於望色切脈審證三者,則難易若視諸掌。
粗工難易不辨,甚且有易無難,醫之罪也。
凡治病,察其形氣色澤,脈之盛衰,病之新故,及治之無後其時。
形氣相得,謂之可治;色澤以浮,謂之易已;脈從四時,謂之可治;脈弱以滑,是有胃氣,命曰易治。
氣盛形盛,氣虛形虛,是相得也,故可治。
氣色明潤,血氣相營,故易已。
春弦夏鉤,秋浮冬沉,順從四時,故可治。
弱而且滑,胃氣適中,無過不及,故易治。
形氣相失,謂之難治;色夭不澤,謂之難已;脈實以堅,謂之益甚;脈逆四時,為不可治,必察四難而明告之。
形與氣兩不相得,色夭枯而不明潤,脈實堅而無胃氣,逆四時而脈反常,此四者工之所難為,故必明告之,粗之所易治,曾不加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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