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二 律三條60】
<STRONG></STRONG><P align=center><FONT size=5><STRONG>【<FONT color=red>醫門法律 卷二 律三條60</FONT>】</STRONG></FONT></P>
<P><STRONG></STRONG> </P><STRONG>【律三條】 凡治陰寒暴病,恣用清涼藥者,百無一活。 </STRONG>
<P> </P><STRONG>如此死者,醫殺之也。 </STRONG>
<P> </P><STRONG>凡治暴寒病,胸中茫無真見,雖用辛熱,或以漸投,或行監制,時不待人,倏然而逝,醫之罪也。 </STRONG>
<P> </P><STRONG>凡醫起一陰病者,即可免一劫厄,天理人事必至之符也。 </STRONG>
<P> </P><STRONG>其不能起人卒病而求幸免劫厄,自不可得,世有藹藹吉人,其擇術當何如耶?或遇熱病,誤服此藥,輕者至重,重者至死。 </STRONG>
<P> </P><STRONG>任脈數者,或飲水者,煩躁動搖者皆是熱病。 </STRONG>
<P> </P><STRONG>寒熱二證,若水火也,不可得而同治,誤則殺人,學人慎之。 </STRONG>
<P> </P><STRONG>按元禮國朝名醫中之翹楚也,其於中寒略窺大意,未識奧旨。 </STRONG>
<P> </P><STRONG>且不曰以熱病法治之則死,反曰熱病用此藥即死,殊失主客,然二老外更無有言及中寒者,昌又推其登壇建幟之功矣。 </STRONG>
<P> </P><STRONG>昌粗陳病概,明告八難,良工苦心,此道庶幾可明可行矣。 </STRONG>
<P> </P><STRONG>然鹵莽拘執之輩,用法必無成功,愚昧鮮識之人,服藥必生疑畏。 </STRONG>
<P> </P><STRONG>謹合陰病論,請正明哲巨眼,懇祈互相闡發,俾卒病之旨,人人共明,坦然率由,詎非生民之濃幸乎?乃取水土所封之陽,出而任事,頭面得陽而戴赤,肌膚得陽而 燥,脾胃得陽而除中,即不中寒,其能久乎?日月星辰麗乎天,華岳河海附乎地,五天之氣,散布於列曜九地之氣,會通乎山澤,以清以寧,曰大曰廣,庶類以漸萌生。 </STRONG>
<P> </P><STRONG>而天界隙中所余暴悍濁陰,動輒綿亙千萬丈,排空直墜,摧殘所生,靡有孑遺。 </STRONG>
<P> </P><STRONG>天開地辟以後,陰慘余殃,尚若此其可畏,必至寅而駁劣悉返沖和。 </STRONG>
<P> </P><STRONG>天光下濟,地德上承,名木嘉卉,累累垂實,光音天人,下食其果,不復升舉,因得施生,乃至繁衍,而成天地人之三界也。 </STRONG>
<P> </P><STRONG>此義關系人身性命,病機安危,最宏最巨,儒者且置為不論不議,醫者更蔑聞矣。 </STRONG>
<P> </P><STRONG>昌每見病者,陰邪橫發,上干清道,必顯畏寒腹痛,下利上嘔,自汗淋漓,肉 筋惕等證,即忙把住關門,行真武坐鎮之法,不使龍雷升騰霄漢。 </STRONG>
<P> </P><STRONG>一遵仲景已傳之秘,其人獲安。 </STRONG>
<P> </P><STRONG>倘先此不治,頃之濁陰從胸而上入者,咽喉腫痹,舌脹睛突;濁陰從背而上入者,頸筋粗大,頭項若冰,轉脫渾身青紫而死。 </STRONG>
<P> </P><STRONG>謂非地氣加天之劫厄乎?惟是陡進附子、乾薑,純陽之藥,亟驅陰邪,下從陰竅而出,非與迅掃濁陰之氣還返地界同義乎?然必盡驅陽隙之陰,不使少留,乃得功收再造,非與一洗天界余氛,俾返沖和同義乎?會仲景意中之法,行之三十年,治經百人,凡遇藥到,莫不生全,雖曰一時之權宜,即擬為經常之正法可也。 </STRONG>
<P> </P><STRONG>醫學缺此,誠為漏義,謹立鄙論,以開其端。 </STRONG>
<P> </P><STRONG>後有作者,出其廣大精微之蘊,是編或有可采云爾。</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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